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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5 條
1.
發文日期:101.09.21
要  旨:
行為人係某公立國中校長,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之犯
意,於 95 年間,持偽造之消費收據列報特別費申請核銷,並詐領校長特
別費 1500 元得逞,案經法院判決行為人構成刑法第 215、216 條之行使
偽造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以及同法第 339  條第 1  項詐欺取財罪,
因二罪為想像競合關係,從一重之詐欺罪處斷,並判處有期徒刑 3  月。
俟該案執行前,立法院通過增訂會計法第 99 條之 1,並由總統府於 100
年 5  月 18 日公布後生效,明定:「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以前各機關支用之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
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試問行為人上揭所犯之罪,應如何執行?
2.
發文日期:094.12.19
要  旨:
甲是A食品公司之會計人員,其夫乙 (另行起訴) 為該公司之負責人,自
八十九年起迄九十三年十月止,該公司銷售對象多以小型店面為主,業者
多不要求開立發票,二人仍基於共同犯意聯絡,以逃漏稅之概括犯意,與
下游廠商B等數百家廠商,由A公司漏開銷項發票之方式,或不實記載銷
項金額等會計事項,於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財務報表為不實登載
,並向管轄之國稅局填報不實之「申報統一發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業務上文書,藉以逃漏營業稅及
營利事業所得稅,總計八十七年至九十三年十月止,A公司實際總銷售額
為新台幣(以下同)六億餘元,惟申報金額只有八千餘元,總計逃漏銷項
金額高達六億餘元。因被告甲坦承不諱,又有客戶基本資料等資料扣案,
犯行明確,其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詐術逃漏稅;故意遺漏銷項資料
不為紀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則另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
條第四款之罪嫌;向稅捐機關提出不實申報之文書,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五
條、第二百十六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罪嫌。因甲所犯法定本刑為死刑無
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且甲又是自首查獲,原檢
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
,惟在緩起訴時,原檢察官並未定期限,亦未定條件,並依職權送再議,
該再議應否予以維持?
3.
發文日期:087.08.25
要  旨:
甲係A水電行之負責人,已與台電公司雲林區營業處簽訂電器承裝業契約
,並領得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乙則係B水電行之負責人,並未與台電公
司雲林區營業處簽訂電器承裝契約,及領得電器承裝業執照,乙竟自八十
六年一月起,向知情之甲借用A水電行之營業執照,以A水電行名義與台
電公司雲林區營業處簽訂電器承裝業營業契約,居得已蓋用A水電行暨甲
之印鑑章之臺灣區電器工業同業公會證明單,及已蓋用前揭印鑑章之竣工
報告單等文件,向丙用電戶招攬更換較大容量之電表工程,並於竣工後,
據之填載於前揭取得已蓋用A水電行之空白竣工報告單,連同臺灣區電器
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證明單,持向台電公司雲林區營業處申報竣工,以取得
核准用電。試問甲與乙是否構成犯罪?
4.
發文日期:086.01.00
要  旨:
甲是桃園市A營造公司之負責人,八十五年六月間將該公司在桃園市某工
地之部分工程轉包予未為商號登記之乙,同年七月間完工,甲將工程款付
予乙,乙則將自己及所僱用在上開工地工作之張三等十二名工人之身分證
影本與印章交予甲製作A營造公司支薪資料,申報稅捐。問甲觸犯何罪。
5.
發文日期:083.11.00
要  旨:
A公司財務困難,董事長甲情商某乙借予支票一張供週轉,甲得票後委由
監察人丙持票調現。丙因對公司有同額債權,恐不獲清償,乃與甲合議,
以乙之支票供丙債權清償之用。並將支票金額以乙之名義入股公司,並做
成入帳傳票,使乙成為股東,而非公司債權人。丙旋持票向乙追索,並提
出入帳傳票為證,而取得民事勝訴判決,乙以丙未實際為A公司調得現款
,且私自將之列為股東,認丙犯訴訟詐欺罪,是否可以構成?
6.
發文日期:083.00.00
要  旨:
某甲為私營加油站員工,應顧客某乙之要求,為增加中獎機率,將某乙一
次加油之總金額分散開立成三張統一發票。問某甲、某乙有無刑責。
7.
發文日期:083.00.00
要  旨:
A公司財務困難,董事長甲情商某乙借予支票一張供週轉,甲得票後委由
監察人丙持票調現。丙因對公司有同額債權,恐不獲清償,乃與甲合議,
以乙之支票供丙債權清償之用。並將支票金額以乙之名義入股公司,並做
成入帳傳票,使乙成為股東,而非公司債權人。丙旋持票向乙追索,並提
出入帳傳票為證,而取得民事勝訴判決,乙以丙未實際為A公司調得現款
,且私自將之列為股東,認丙犯訴訟詐欺罪,是否可以構成?
8.
發文日期:076.01.00
要  旨:
勞工保險之投保單位之雇主,將勞工投保之薪資金額以多報少,除應負民
事及行政責任外,行為人有無刑事責任?
9.
發文日期:074.00.00
要  旨:
某甲明知日製錄放影機係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管制進口物品,仍委請不知情
之進口商自日本進口燉鍋五箱,並委請不知情之船務公司裝運,惟實際上
僅三箱為燉鍋,另二箱為錄放影機,進口商乃向銀行申請不實之輸入許可
證及開發信用狀,船務公司則開出不實之載貨證券,五箱以燉鍋名義之貨
運招基隆港即存放貨櫃倉庫內,並委由知情之報關行申請貨物進口以備抽
驗,未及抽驗即遭人檢舉查獲,某甲及報關行是否涉有偽造文書之罪責?
10.
發文日期:072.09.00
要  旨:
某甲持某乙之身分證及相片前往工廠應徵工作,致使不知情之工廠人事管
理員依某乙名義製作員工有關資料,則某甲是否構成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
間接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