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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48 條
1.
發文日期:111.12.28
要  旨:
有關行政處分指定特定期日「前」或「以前」完成特定行為之區別疑義乙
案之說明
2.
發文日期:111.09.16
要  旨:
各機關對收容人因違規事件施以區隔調查,請注意區隔期限,謹守最小侵
害原則,並應建立內部管考機制,依矯正機關區隔調查處理流程辦理
3.
發文日期:109.01.21
要  旨:
有關土地稅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第 34 條第 2  項
及第 5  項第 5  款「期間」規定,有無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2  項但
書規定適用疑義
4.
發文日期:107.08.30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所定國定假日或休息日之認定,應以整體行
政機關觀之,非就為行政行為之個別行政機關定之,因行政機關於 5  月 
1 日勞動節照常上班,故無前述第 48 條第 4  項前段規定之適用
5.
發文日期:107.07.27
要  旨:
法務部就「稅法規定期間之計算,自一定起算日溯及往前所為之逆算,該
逆算期間之末日為休息日者,是否準用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規定
,以該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乙案」之說明
6.
發文日期:107.02.26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性騷擾防治準則第 10 條等規定參照,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移請警察機關調查目的,在於查明性騷擾事件加害人身分
等資訊,俾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後續行政行為,如再申訴或
裁罰程序,故警察機關從事此類事件調查程序,自屬該法所稱行政程序,
其中警察機關調查期間末日認定,因相關法規並無特別規定,自應適用該
法第 48 條第 4  項規定
7.
發文日期:105.02.24
要  旨:
提示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懲罰應行注意事項,請機關確實依說明辦理
8.
發文日期:104.01.20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118、121  條及實務見解參照,所謂「有權撤銷之機
關確實知曉原作成之授益行政處分有撤銷原因」或「就具體個案行政機關
知悉具有撤銷原因」起算時點,因屬個案事實認定,且涉及「有權撤銷之
機關」依各種合法取得證據資料認定事實,並非一律以收受起訴書、緩起
訴書或法院判決時為準,因此何時始確實知曉有撤銷原因,尚難一概而論
,宜由有權撤銷機關或法院具體審認
9.
發文日期:103.04.16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 6  條及相關函釋參照,期
間之計算,通常係自一定起算日往後所為之順算,至於自一定起算日溯及
往前所為之逆算,通說認為準用期間之順算計算方式
10.
發文日期:101.11.01
要  旨:
法務部就「金門縣政府函詢執行離島建設條例第 9  條第 4  項受理申請
截止日期疑義」之說明
11.
發文日期:101.03.06
要  旨: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就「依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第 5  項本文規定,96.03.
05  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正之日起逾 5  年尚未執行
終結者,不再執行。換言之,96.03.05  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
101.03.04 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惟 101.03.04  適逢星期日,上
開執行期間之計算是否順延至同年月 5  日 24 時?」、「稅捐案件於執
行期間屆滿後,各行政執行分署應如何辦理結案?」、「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第 5  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 96.03.05 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
終結之案件,自修正之日起逾 5  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條文
所謂『不再執行』是否包含不動產拍定後(或承受)為使拍定人(或承受
人)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及占有之執行行為?」等說明
12.
發文日期:099.02.03
要  旨:
關於各國定假日或休息日之認定,應以整體行政機關而言,因此,如星期
六配合政府政策公告調整為上班日而非休息日,行政機關仍照常上班並未
放假,故無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規定適用之疑義
13.
發文日期:098.09.30
要  旨:
關於公職人員就(到)職或卸(離)職之財產申報期間,按期間以日、星
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則不在
此限
14.
發文日期:090.08.17
要  旨:
按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稅捐徵收期間,係屬公法上請求權
消滅時效期間,並非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五項所稱「涉及人民之處罰
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之期間,故該五年徵收期間之末日如為星期日、國
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應逕行適用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規定,
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為法務部九十年八月九日法九十律字第○二
三五六四號函釋在案。本件異議人滯納八十四年度營業稅,依移送機關移
送書所載,其繳納期限屆滿日期為八十五年四月十五日,計算其五年之徵
收期間,應自繳納期限屆滿日之翌日即八十五年四月十六日起算,計至九
十年四月十五日(星期日)為止,因該末日適為星期日,依上揭法務部函
釋意旨,應按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規定,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
末日,即以九十年四月十六日(星期一)代之。
15.
發文日期:090.08.09
要  旨:
稅捐徵收期間為五年如末日適為週日應否照計及「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
定義釋疑
16.
發文日期:090.08.09
要  旨:
稅捐徵收期間為五年如末日適為週日應否照計及「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
定義釋疑
17.
發文日期:090.02.27
要  旨:
行政程序法規定人民申請案件期間計算方式之適用疑義說明
18.
發文日期:090.02.15
要  旨:
有關人民依法申請應訂定處理期間,該處理期間應否含星期例假日、國定
假日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