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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35011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6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 6  條及相關函釋參照,期
間之計算,通常係自一定起算日往後所為之順算,至於自一定起算日溯及
往前所為之逆算,通說認為準用期間之順算計算方式
主    旨:有關工程受益費徵收之期日及期間計算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
          。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3  年 3  月 6  日內授營工程字第 1030801974 號函。
          二、按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就
              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受益費之工程,主辦工程機關應『於開工前三十
              日內』,將工程名稱、施工範圍、經費預算、工程受益費徵收標準及
              數額暨受益範圍內之土地地段、地號繪圖『公告三十日』,並…」所
              稱「開工前 30 日『內』」及「公告 30 日」,究係指於開工前 30
              日之日公告滿 30 日整?或指於開工前 30 日之前至少公告 30 日以
              上?抑或於開工前 30 日內公告 30 日(惟 30 日內(例如 29 日)
              如何能公告 30 日?)?因涉及對本條例規定之解釋適用問題,宜請
              貴部探究該條文立法意旨先行釐清,俾便正確計算期間。
          三、次按期間之計算,通常係自一定起算日往後所為之順算,至於自一定
              起算日溯及往前所為之逆算,通說認為準用期間之順算計算方式(本
              部 98 年 2  月 6  日法律字第 0970047559 號函參照)。依前開本
              條例第 6  條第 1  項規定觀之,似屬期間之逆算,申言之,關於期
              間之順算,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期間
              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
              算者,不在此限。(第 2  項)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
              ,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
              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
              末日。(第 3  項)…」上開規定準用於期間之逆算時,例如本件南
              投縣政府已於 102  年 8  月 15 日開工,其逆算之方式,因本條例
              並未明定以當日起算,故始日不算入,則起算日為 8  月 14 日,往
              前計算第 30 日為 102  年 7  月 16 日,從而,南投縣政府於 7
              月 15 日公告徵收,已公告滿 30 日以上(31  日)。惟其公告之期
              間是否符合本條例第 6  條第 1  項規定之「開工前 30 日『內』」
              及「公告 30 日」?仍請參照上開說明,本於職權依法審認。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