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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2356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8 月 09 日
要  旨:
稅捐徵收期間為五年如末日適為週日應否照計及「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
定義釋疑
全文內容:二、按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稅捐徵收期間,係屬公法上請
              求權消滅時效期間,並非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五項所稱「涉及人
              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之期間,故該五年徵收期間之末日如
              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應逕行適用行政程序法第四十
              八條第四項規定,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三、另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已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者
              ,前經該法主管機關財政部於 66 年 1  月 14 日以台財稅字第 303
              00  號函釋略以:「應以繫屬於法院者為限」,上開結論應不因九十
              年一月一日起行政執行新制實施而有影響;換言之,上開規定所稱「
              已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行政執行新制實施後,應
              係指「已繫屬於行政執行處」而言。如貴署(編者註:法務部行政執
              行署)仍有疑義,建議逕洽財政部表示意見。
資料來源:
關稅、海關緝私法令彙編(92年版)第 12、15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