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發文日期:105.09.20
要 旨:法院因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之聲請,裁定令
初犯或 5 年後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之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
勒戒。試問,此裁定確定後,檢察官是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
第 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對被告諭知附命完
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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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發文日期:105.09.20
要 旨:承提案(一)案由,如採否定說,則檢察官於法院令被告勒戒之裁定確定
後,仍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對被告諭知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試問,該緩起訴處
分之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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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發文日期:105.09.20
要 旨:承提案(一)案由,倘檢察官於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確定後,仍依刑事
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對被
告諭知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嗣依刑事訴訟法第 256 條第 3
項規定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再議,試問,應如何處理該
再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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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發文日期:101.03.30
要 旨:行為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地方法院檢察署為緩起訴處分,惟其於該緩
起訴處分確定後,再因施用二級毒品,移送該署,經承辦檢察官聲請觀察
勒戒准許後,以無施用傾向為不起訴處分。問後案所為之不起訴處分是否
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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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發文日期:098.08.06
要 旨:原應聲請觀察勒戒之施用毒品案件,經承辦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若事
後該緩起訴處分被撤銷確定,試問:檢察官應再次聲請觀察勒戒?抑直接
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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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發文日期:098.06.02
要 旨:施用毒品者於戒癮治療中,5 年內再犯施用毒品之罪而為警查獲者,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抑或
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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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發文日期:096.01.09
要 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條文施行前第 2 次犯施用毒品罪,修正條文施行
後繫屬,經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究應依舊法聲請法院
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或依新法逕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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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發文日期:096.01.09
要 旨:被告 1 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前為警查獲 2 犯施用
第 1 級毒品案件(於 93 年 1 月 9 日前繫屬於地檢署),經觀察、
勒戒後(於 93 年 1 月 9 日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者,檢察
官應否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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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發文日期:096.01.09
要 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3 條第 2 項所定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是否含有舊法期間已執行之處遇程序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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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發文日期:094.02.14
要 旨:被告於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五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已依舊法執行觀察勒戒
,於九十三年一月九日新法生效施行後,經陳報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後,
應否向法院聲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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