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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4 條
1.
發文日期:107.04.23
要  旨:
農會會員為支持特定候選人參選其他區之農會理事,故於明知自己並無在
候選人參選地區居住之事實,竟虛偽將戶籍遷入該選區,並參加該次農會
選舉投票,試問該農會會員虛偽設籍之作為有無構成刑責?
2.
發文日期:105.09.09
要  旨:
行為人經核准假釋,由地檢署執行保護管束,當行為人假釋報到,由地檢
署人員命其採尿送驗,行為人卻持他人事前排放之尿液裝入檢驗瓶,彌封
後並交付觀護人室採驗員,使不知情之採驗員登載於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
上,嗣採驗員發現有異,始知上情。試問,行為人此舉是否涉犯刑法第
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
3.
發文日期:098.03.11
要  旨:
土地共有人欲將其持分出售第三人,應先通知其他共有人,卻未通知,並
於土地登記申請書上備註欄填具「優先承買人已放棄優先承買權屬實,如
有不實,出賣人願負法律責任」等不實事項並蓋印,向地政事務所為不動
產移轉登記申請而行使之,是否構成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嫌?
4.
發文日期:094.03.16
要  旨:
大陸地區女子為來臺工作,與臺灣地區男子於大陸虛偽合意結婚,以探親
名義來臺,並向臺灣之戶政機關登記結婚,嗣後在外打工且逾居留期間為
警查獲,先收容於分局拘留所後再轉送大陸人民收容中心,事後查得該女
子假結婚來臺,以該大陸女子觸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偽造文書案件函送
地檢署偵辦。經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後,由法院判刑三月確定。其收容期
間可否折抵刑期?
5.
發文日期:093.02.25
要  旨:
甲男與乙女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同居,乙女於八十七年間懷孕,甲、乙二人
並未舉行任何結婚儀式,惟為使乙女所生之小孩得以登記為甲、乙之婚生
子女 (甲、乙二人間有結婚之真意) ,甲、乙擬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甲男乃自行至書局購買結婚證書,在結婚證書上寫明「甲乙二人於八十
七年五月一日,在家舉行結婚典禮」 (在上開時間、地點實際上並未舉行
任何結婚儀式) ,由甲乙二人在證書上之新郎、新娘欄位下簽名蓋章,甲
男並持該證書請求其兄丙、其母丁在證書上之證婚人欄位下簽名蓋章,丙
、丁雖明知在結婚證書上所寫之時間、地點,甲、乙並未舉行結婚典禮,
但因甲、乙告知要讓小孩報戶口,要先去辦結婚登記,渠等亦在上開證書
上簽名蓋章 (丙、丁皆認為甲、乙二人間有結婚之真意,且對於民法規定
之結婚要件不甚清楚) 。嗣甲即持上開結婚證書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由戶政機關之公務員登載甲、乙二人於八十七年五月一日結婚之事項於
其所掌管之公文書上,則甲乙丙丁四人有無共同觸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6.
發文日期:091.08.26
要  旨:
張三於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日,將其名下UP-六五一三號自小貨車,
以新台幣 (下同) 十二萬元,典當在臺南縣永康市中華路一○○號李四經
營之當舖,並交付行車執照給李四保管。嗣張三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二日,
向李四以驗車及工程上使用之名義商借將車取回,隨即將該自小貨車以四
十萬元代價抵銷給綽號「阿來仔」之債權人,張三更向阿來仔謊稱該自小
貨車之行車執照業已遺失。阿來仔因不知行車執照仍由李四保管中,遂於
同年十月一日,向汽車監理單位稱行車執照已遺失,而將上開自小客車過
戶至後手王五名下,致使監理站公務員將上開事項,登載鍵入在業務上應
作成之車籍作業系統電腦資料內之準公文書上,並據以核發新行車執照予
王五。張三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所提第一號案)
7.
發文日期:086.00.00
要  旨:
某甲在A地經營外燴外包店,於八十四年六月三日,出售便當供應某貿易
公司員工,在製造過程中,使食品染有腸炎弧菌及沙門氏桿菌病原,於供
應該日晚餐二十六人食用後,有二十四人產生嘔吐、腹瀉、發燒之食物中
毒症候,問某甲所為是否構成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 之罪責?
8.
發文日期:085.09.26
要  旨:
A明知B因案至地檢署應應訊時,冒用C之名義應訊,於檢察官諭知交保
後,竟為B辦理交保,使地檢署法警將C之姓名登載於「地檢署收受刑事
保證金通知」、「地檢署刑事保證金收據」上被告姓名欄,問:A所為是
否觸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或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
項藏匿人犯罪?
9.
發文日期:085.02.02
要  旨:
某甲國民身分證遺失,託某乙辦理補發,某乙竟持自己之照片持交戶政事
務所人員補發新證後持以行使,某乙應構成何罪?
10.
發文日期:085.00.00
要  旨:
A明知B因案至地檢署應訊時,冒用C之名義應訊,於檢察官諭知交保後
,竟為B辦理交保,使地檢署法警將C之姓名登載於「地檢署收受刑事保
證金通知」、「地檢署刑事保證金收據」上被告姓名欄,問:A所為是否
觸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或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
藏匿人犯罪?
11.
發文日期:084.02.15
要  旨:
某甲向關稅局報運以貨櫃出口電視零件一批,並經申請核定免驗,嗣經機
動巡查隊抽驗,開櫃查獲內藏未經申報之電腦主機,則某甲有無刑法第二
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
12.
發文日期:084.00.00
要  旨:
甲與乙係自幼一起長大之好友,現並在同一政府機關單位工作,不久前雙
方因故發生爭執,甲並於乙依法執行職務時,出手毆打乙成傷。嗣甲即因
此事經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甲因對乙懷恨在心,並企圖將乙抹黑
,以獲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之同情,竟於明知乙並未曾有貪瀆或其他
前科之情形下,在其提出於委員會之申辯書中申辯稱:「……當時因乙有
幾次前科,最近尚因貪瀆罪名經判處罪刑在案……」云云,此部分申辯內
容於委員會議決後,經登載於所作成議決書之被付懲戒人申辯欄內,並刊
登於臺灣省政府公報內,而發行遍及臺灣地區各級機關學校等,乙認甲之
所為已嚴重損害於其名譽,乃對甲提出偽造文書及誹謗之告訴,是否有理
由?
13.
發文日期:082.08.25
要  旨:
甲積欠乙新台幣 (下同) 一百八十萬元,以其所有之四筆土地設定抵押權
與乙,作為債權之擔保,嗣乙又因積欠丙一百萬元,無力清償 (乙除丙外
目前無其他債權人) ,乃思將其對甲之四筆土地抵押權中之二筆土地抵押
權辦理塗銷,再由丙設定抵押權其上,經徵得甲、丙之同意,先行塗銷甲
、乙間二筆土地之抵押權登記,再由甲將之設定抵押權與丙。甲遂委由乙
處理相關事宜,茲乙為便於辦理抵押權登記塗銷手續,遂假借一部清償之
名義登載於抵押權塗銷登記聲請書上,自地政機關聲請塗銷甲、乙間之抵
押權,地政機關乃據以塗銷,問乙之刑責為何?
14.
發文日期:082.08.00
要  旨:
某甲向關稅局報運以貨櫃出口電視零件一批,並經申請核定免驗,嗣經機
動巡查隊抽驗,開櫃查獲內藏未經申報之電腦主機,則某甲有無刑法第二
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
15.
發文日期:080.09.07
要  旨:
僱主張三明知其員工李四每月領取薪資為新台幣 (下同) 一萬二千元,竟
於向勞工保險局 (簡稱勞保局) 辦理勞工保險時,在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
上短報李四每月薪資為八千元,以減少勞保費之支出,並以之持向勞保局
辦理投保加保,則僱主張三應否負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責?
16.
發文日期:080.09.07
要  旨:
甲以借用為詞,騙取乙之汽車一輛後,又在乙之家中,乘乙不注意之時,
竊取乙之身份證、印章及車籍資料,駛往丙處,偽稱乙託其代售,甲仍偽
造乙之名義讓售書,汽車過戶申請書,而出售於內,於申請過戶完竣後,
始為乙發現,問甲所犯之詐欺罪與竊盜、偽造文書等罪間,有無牽連關係
?
17.
發文日期:075.10.00
要  旨:
國人某甲,在巴西以不實之年籍取得巴西CA六三二三一九號護照,於74
.5.11持該護照及我國駐巴西代表辦事處簽證之觀光許可證入境。復於75
.3.11 持該護照出境時,為警查獲。某甲係犯何罪?
18.
發文日期:075.00.00
要  旨:
甲女於其夫乙赴遠洋捕魚之二年期間,與丙男同居姦淫生有一丁女。甲女
逕向戶政事務所虛報丁為其與夫乙所生,戶籍員不知其情而予登載。嗣乙
返家後發現上情,訴請偵辦。問甲除妨害家庭罪外,應否負刑法第二百十
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責?
19.
發文日期:074.00.00
要  旨:
甲所有機車駕照因違規被警查扣,竟向臺北市監理處謊報遺失,申請補發
,監理處受其欺矇乃補發駕照供甲使用。嗣甲又違規,持交該補發之駕照
予警登記查扣,問甲除涉有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罪嫌外,是否另涉有刑法
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偽造文書罪嫌?
20.
發文日期:074.00.00
要  旨:
某甲之父於五年前死亡,某甲親自料理喪葬後,迄未辦繼承登記,五年後
某甲經商失敗,債台高築,債權人所提清償債務之訴,亦獲勝訴確定,某
甲恐債權人強制執行其父之遺產,乃以書面拋棄繼承,偽稱於二十日前始
知悉繼承之事實,地政機關據以將其父之遺產,登記為其弟所有,問甲之
行為有無刑責?
21.
發文日期:073.07.00
要  旨:
某甲之著作物甚為暢銷,但並未申請註冊取得著作權,某乙乃擅自翻印某
甲之著作物銷售,更偽以自己之著作物搶先申請註冊,致矇混內政部著作
權審定委員會核准註冊發給著作權執照,某乙之行為除違反著作權法第三
十七條外,是否另觸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罪?
22.
發文日期:073.07.00
要  旨:
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於設定時或設定後,其所擔保之債權如有虛
偽者,是否構成犯罪?
23.
發文日期:069.00.00
要  旨:
公務員甲對於其承辦之業務,依規定有複查之義務,市民乙以明知不實之
事項申請登記,甲知其不實而不予詳查,即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
,惟甲、乙間並無犯意之聯絡,乙之行為有無刑責。
24.
發文日期:069.00.00
要  旨:
某甲先後借與某乙新臺幣(下同)數百萬元,并無任何抵押,後發現某乙
另積欠他債數人數千萬元,即將週轉不靈,乃與某乙共謀,將某乙所有價
值不足一千萬之不動產為某甲設定一千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某甲、某乙所
犯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