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0)法檢(二)字第 1303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0 年 09 月 07 日
座談機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處
相關法條
要  旨:
僱主張三明知其員工李四每月領取薪資為新台幣 (下同) 一萬二千元,竟
於向勞工保險局 (簡稱勞保局) 辦理勞工保險時,在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
上短報李四每月薪資為八千元,以減少勞保費之支出,並以之持向勞保局
辦理投保加保,則僱主張三應否負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責?
法律問題:僱主張三明知其員工李四每月領取薪資為新台幣 (下同) 一萬二千元,竟
         於向勞工保險局 (簡稱勞保局) 辦理勞工保險時,在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
     上短報李四每月薪資為八千元,以減少勞保費之支出,並以之持向勞保局
         辦理投保加保,則僱主張三應否負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責?
討論意見:甲說:張三不負該罪罪責,惟主管機關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
                項規定,處以短報保險費金額二倍之罰鍰。蓋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
                細則第九條、第卅四條規定,勞保局應查核被保險人之投保薪資,
                且得予以調整,故張三將員工薪資以多報少,僅受行政處罰,並不
                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責。
     乙說:張三應構成刑法第三百卅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與同法第二百十
               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
                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
         丙說:按勞工保險局為從事強制保險之公務機關,於該機關服務之工作人
                員應屬公務人員。張三明知其員工李四實領月薪一萬二千元,竟為
                減少勞保費用負擔,以多報少,向勞保局短報為八千元,顯係明知
                為不實之事項,使勞保局之承辦公務員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勞保局之保險費收入與員工李四之權益。故張三
                應構成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責。
         結論:擬採丙說。
審查意見:擬保留。
座談會研討結果:同意審查意見。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討結論,本案保留。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