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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人民陳情案件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法規體系: 行政執行機關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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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規定辦理。
(二)依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3  年 3  月 20 日行執秘字第 1030200
      2020  號函「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程序
      說明」辦理。
二、陳情案件係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
    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以書面及言詞方式提出之具體陳情。
三、陳情案件受理及稽催:
(一)由秘書室負責總收文,將陳情案件單獨分類以『陳情案件』公文性
      質登錄公文線上簽核管理系統,並將陳情資料分文予秘書室研考人
      員轉權責單位會辦處理,登錄「陳情案件追蹤列管表」(如附表一
      )列管追蹤,依公文處理程序辦理稽催。
(二)各單位受理之陳情案件,如為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傳真)陳情案
      件,直接送交秘書室總收文,如為到分署以言詞陳情者,須將陳情
      事項製作筆錄,並請陳情人簽名或蓋章,再送交秘書室總收文依程
      序辦理。
      如以電話陳情者,受理單位應將陳情人姓名、電話、地址及陳訴內
      容詳予記錄,並依前項程序辦理。前述三類陳情方式皆需填具「法
      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受理陳情案件紀錄表」(如附表二)。
(三)陳情案件分文時,其涉及兩個單位以上者,應依該案件業務比重較
      大或先提及之單位為主辦,採取影印分會方式,並負責案件全程查
      催之責,於函(含電子郵件)復陳情人時並副知研考單位。各單位
      對於分文單位分辦之陳情案件不得拒收,如確非屬單位權責之案件
      ,應詳述理由經  分署長核准後,立即退還分文單位改分。
四、秘書室研考人員負責機關內陳情案件之建檔(以「案」為單位)、分
    類、統計、管考、檢討分析等工作,案件承辦人員於處理陳情案件完
    竣,應併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受理陳情案件紀錄表」及相
    關處理資料,交由研考人員彙辦,以為解除列管及辦理上述各項工作
    之依據。
五、陳情案件處理期限以一般公文普通件處理期限處理,未能依限於六日
    內辦結者,應經各科室主管核准,並至遲於十五日內辦結。未能於十
    五日內辦結者,應簽請  分署長核准延長,延長以十五日為限,並應
    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六、就陳情案件於函復陳情人時應併同「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調查表」
    (如附表三),請陳情人填答後寄回,作為瞭解陳情人對陳情案件處
    理之滿意度。前項調查表由秘書室統一編製及回收;每月應填具「人
    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問卷調查統計表」(如附表四)陳核  分署長。
    。
七、陳情案件之檢討分析:
(一)秘書室研考人員每月應統計陳情案件數(如附表五)並陳核  分署
      長。
(二)秘書室研考人員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分別就上一年度及上半年度之
      陳情案件數量、涉及問題、性質、類別、處理結果及所回收之「人
      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調查表」等加以整理、檢討與分析,具體研提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陳情案件檢討分析報告」(如附表六
      )陳核  分署長,並將應改進事項,會辦各科室改善。
八、秘書室每年得就各單位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績效優良人員,報請  分署
    長核定依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於違反「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
    民陳情案件要點」及本作業程序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報請  分署
    長核定依有關規定予以懲處。
九、本作業程序奉  分署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