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人民陳情案件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3
三、陳情案件受理及稽催:
(一)由秘書室負責總收文,將陳情案件單獨分類以『陳情案件』公文性
      質登錄公文線上簽核管理系統,並將陳情資料分文予秘書室研考人
      員轉權責單位會辦處理,登錄「陳情案件追蹤列管表」(如附表一
      )列管追蹤,依公文處理程序辦理稽催。
(二)各單位受理之陳情案件,如為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傳真)陳情案
      件,直接送交秘書室總收文,如為到分署以言詞陳情者,須將陳情
      事項製作筆錄,並請陳情人簽名或蓋章,再送交秘書室總收文依程
      序辦理。
      如以電話陳情者,受理單位應將陳情人姓名、電話、地址及陳訴內
      容詳予記錄,並依前項程序辦理。前述三類陳情方式皆需填具「法
      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受理陳情案件紀錄表」(如附表二)。
(三)陳情案件分文時,其涉及兩個單位以上者,應依該案件業務比重較
      大或先提及之單位為主辦,採取影印分會方式,並負責案件全程查
      催之責,於函(含電子郵件)復陳情人時並副知研考單位。各單位
      對於分文單位分辦之陳情案件不得拒收,如確非屬單位權責之案件
      ,應詳述理由經  分署長核准後,立即退還分文單位改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