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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人民陳情案件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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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秘書室研考人員負責機關內陳情案件之建檔(以「案」為單位)、分
    類、統計、管考、檢討分析等工作,案件承辦人員於處理陳情案件完
    竣,應併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受理陳情案件紀錄表」及相
    關處理資料,交由研考人員彙辦,以為解除列管及辦理上述各項工作
    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