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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人民陳情案件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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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陳情案件之檢討分析:
(一)秘書室研考人員每月應統計陳情案件數(如附表五)並陳核  分署
      長。
(二)秘書室研考人員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分別就上一年度及上半年度之
      陳情案件數量、涉及問題、性質、類別、處理結果及所回收之「人
      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調查表」等加以整理、檢討與分析,具體研提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陳情案件檢討分析報告」(如附表六
      )陳核  分署長,並將應改進事項,會辦各科室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