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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人民陳情案件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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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陳情案件處理期限以一般公文普通件處理期限處理,未能依限於六日
    內辦結者,應經各科室主管核准,並至遲於十五日內辦結。未能於十
    五日內辦結者,應簽請  分署長核准延長,延長以十五日為限,並應
    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