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辦理檔案法第 17 條至 21 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之規定事項,特訂定本流程。
二、向本分署申請應用檔案應填具申請書(附件一)或以書面載明規定事 項。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 書載明其事由,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送達本分署,經審核後辦 理之。
三、申請應用檔案,有檔案法第 18 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2 項或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分署得拒絕其 申請。
四、申請應用檔案,應備有本人照片之有效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不能親 自辦理者,得委任辦理,並提委任書(附件二),未成年人應由法定 代理人代為辦理。
五、檔案應用之申請,由本分署檔案室申請掛號後會業務單位依法審核, 並為准駁之決定,30 日內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申請人。申請應用不 合規定程序或資料不全者,經通知申請人補正者,應於 7 日內補正 ,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 人補正之日重新起算。
六、檔案應用之申請,應分會業務單位審核,業務單位應於 5 個工作日 內審畢,其有第三點所定情事者,應於審核表(附件三)敘明理由通 知本分署檔案室。
七、申請人應於收受審核通知書(附件四)之日起 15 日內至本分署應用 檔案,並預先前 3 天與本分署檔案室承辦人員聯絡,以資準備;應 用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至指 定處所為之,經本分署檔管人員查驗、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或 委任書,並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閱覽處所。 受理單位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五 )簽名。
八、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核准應用之檔案 ,如部分內容有限制應用之情形者,應採分離原則,僅就其他部分提 供之。
九、申請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指定閱覽處所,並應於當日歸還;其未能 當日應用完畢者,本分署檔管人員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應用情 形後先辦理還卷,並與申請人約定日期再行調閱應用。
十、檔案應用完畢,本分署檔管人員應當場檢視申請人歸還檔案之完整性 及是否有不當破壞情形;如有污損、破壞等不當使用情形,應於檔案 應用簽收單註記後,依檔案法第 26 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申請人於檔案應用完畢歸還後,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 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向本分署出納人員繳納費用;其另 需提供郵寄服務者,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 用新台幣 50 元。前項之收費,由本分署出納開立收據,申請人憑 收據向本分署檔管人員領取檔案複製品。
十二、本分署開放應用檔案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例假日及國定假日除 外)上午 8 時 30 分至 12 時、下午 1 時 30 分至 5 時;若 因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另行公告週知。
十三、檔案應用處所內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十四、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檔案應用處所之設備。
十五、本要點經分署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