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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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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應於收受審核通知書之日起 15 日內至本分署應用檔案,並預
    先前 3  天與本分署檔案室承辦人員聯絡,以資準備;應用檔案時,
    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至指定處所為之
    ,經本分署檔管人員查驗、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或委任書,並
    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閱覽處所。
    受理單位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單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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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核准應用之檔案,如僅其中一部分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應採
    「分離原則」,去除不得公開部分,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申請閱
    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如僅部分內容有限
    制應用之情形者,應採分離原則,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本分署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
    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