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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檔案應用申請作業流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9 月 06 日
法規體系: 行政執行機關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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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辦理檔案法第 17
    條至 21 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之規定事項,特訂定本流程。
二、向本分署申請應用檔案應填具申請書(附件一)或以書面載明規定事
    項。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
    書載明其事由,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送達本分署,經審核後辦
    理之。
三、申請應用檔案,有檔案法第 18 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2  項或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分署得拒絕其
    申請。
四、申請應用檔案,應備有本人照片之有效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不能親
    自辦理者,得委任辦理,並提委任書(附件二),未成年人應由法定
    代理人代為辦理。
五、檔案應用之申請,由本分署檔案室申請掛號後會業務單位依法審核,
    並為准駁之決定,30  日內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申請人。申請應用不
    合規定程序或資料不全者,經通知申請人補正者,應於 7  日內補正
    ,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
    人補正之日重新起算。
六、檔案應用之申請,應分會業務單位審核,業務單位應於 5  個工作日
    內審畢,其有第三點所定情事者,應於審核表(附件三)敘明理由通
    知本分署檔案室。
七、申請人應於收受審核通知書(附件四)之日起 15 日內至本分署應用
    檔案,並預先前 3  天與本分署檔案室承辦人員聯絡,以資準備;應
    用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至指
    定處所為之,經本分署檔管人員查驗、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或
    委任書,並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閱覽處所。
    受理單位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五
    )簽名。
八、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核准應用之檔案
    ,如部分內容有限制應用之情形者,應採分離原則,僅就其他部分提
    供之。
九、申請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指定閱覽處所,並應於當日歸還;其未能
    當日應用完畢者,本分署檔管人員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應用情
    形後先辦理還卷,並與申請人約定日期再行調閱應用。
十、檔案應用完畢,本分署檔管人員應當場檢視申請人歸還檔案之完整性
    及是否有不當破壞情形;如有污損、破壞等不當使用情形,應於檔案
    應用簽收單註記後,依檔案法第 26 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申請人於檔案應用完畢歸還後,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
      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向本分署出納人員繳納費用;其另
      需提供郵寄服務者,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
      用新台幣 50 元。前項之收費,由本分署出納開立收據,申請人憑
      收據向本分署檔管人員領取檔案複製品。
十二、本分署開放應用檔案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例假日及國定假日除
      外)上午 8  時 30 分至 12 時、下午 1  時 30 分至 5  時;若
      因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另行公告週知。
十三、檔案應用處所內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十四、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檔案應用處所之設備。
十五、本要點經分署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