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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檔案應用申請作業流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9 月 06 日
5
五、檔案應用之申請,由本分署檔案室申請掛號後會業務單位依法審核,
    並為准駁之決定,30  日內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申請人。申請應用不
    合規定程序或資料不全者,經通知申請人補正者,應於 7  日內補正
    ,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
    人補正之日重新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