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三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南執秘字第 10000
00026 號簽訂定
2.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九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南執秘字第 1
000004271 號簽修正全文 15 點;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南執秘字第 1
0400008100 號函修正第 12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一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南執秘字第
10500005090 號函修正第 2、5、7、8、11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五年四
月十一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南執秘字第 1
0500006870 號函修正第 7、8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五年五月十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六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南執秘字第 1
0500015920 號函修正第 2、4、6~8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五年九月六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