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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檔案應用申請作業流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9 月 06 日
6
六、檔案應用之申請,應分會業務單位審核,業務單位應於 5  個工作日
    內審畢,其有第三點所定情事者,應於審核表(附件三)敘明理由通
    知本分署檔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