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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檔案應用申請作業流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9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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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人於檔案應用完畢歸還後,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
      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向本分署出納人員繳納費用;其另
      需提供郵寄服務者,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
      用新台幣 50 元。前項之收費,由本分署出納開立收據,申請人憑
      收據向本分署檔管人員領取檔案複製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