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部訂於114年12月12日(星期五)晚上5時至9時止,進行系統維護作業,作業期間將暫停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現在位置:
- 法規內容
- 歷史法條
歷史法條
| 現行條文: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檔案應用申請作業流程 11十一、申請人於檔案應用完畢歸還後,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
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向本分署出納人員繳納費用;其另
需提供郵寄服務者,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
用新台幣 50 元。前項之收費,由本分署出納開立收據,申請人憑
收據向本分署檔管人員領取檔案複製品。 |
11
十一、申請人於檔案應用完畢歸還後,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
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向本分署出納人員繳納費用;其另
需提供郵寄服務者,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
用新台幣 50 元。前項之收費,由本分署出納開立收據,申請人憑
收據向本分署檔管人員領取檔案複製品。 11
十一、申請人於檔案應用完畢歸還後,應依檔案管理局所定檔案閱覽抄錄
複製收費標準,向本分署出納人員繳納費用;其另需提供郵寄服務
者,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台幣 50 元
。
前項之收費,由本分署出納開立收據,申請人憑收據向本分署檔管
人員領取檔案複製品及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