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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檔案應用申請作業流程 11
十一、申請人於檔案應用完畢歸還後,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
      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向本分署出納人員繳納費用;其另
      需提供郵寄服務者,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
      用新台幣 50 元。前項之收費,由本分署出納開立收據,申請人憑
      收據向本分署檔管人員領取檔案複製品。
民國 105 年 04 月 11 日修正
11
十一、申請人於檔案應用完畢歸還後,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
      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向本分署出納人員繳納費用;其另
      需提供郵寄服務者,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
      用新台幣 50 元。前項之收費,由本分署出納開立收據,申請人憑
      收據向本分署檔管人員領取檔案複製品。
民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修正
11
十一、申請人於檔案應用完畢歸還後,應依檔案管理局所定檔案閱覽抄錄
      複製收費標準,向本分署出納人員繳納費用;其另需提供郵寄服務
      者,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台幣 50 元
      。
      前項之收費,由本分署出納開立收據,申請人憑收據向本分署檔管
      人員領取檔案複製品及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