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申請人於檔案應用完畢歸還後,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 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向本分署出納人員繳納費用;其另 需提供郵寄服務者,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 用新台幣 50 元。前項之收費,由本分署出納開立收據,申請人憑 收據向本分署檔管人員領取檔案複製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