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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嘉義舊監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07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3 年 09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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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為有效管理嘉義舊監(獄政博物館,以下簡稱
    本館)場地之使用,強化古蹟建築之再利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本館以對外開放使用為原則,各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為舉辦文
    化、藝術、人文、教育等推廣活動或拍製紀錄影片時,均得申請使用
    。
三、申請使用活動範圍、時間及限制
(一)可供使用場地:本館園區內之行政辦公室、中央台、日新堂、監獄
      工場、舍房及其他設施。
(二)場地使用時段:每週二至週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但經本館同
      意者不在此限。
(三)本館提供使用之場地不得辦理婚喪喜慶、政治或宗教活動,且不得
      有施放煙火、爆竹等危害公共安全或有違背善良風俗之行為。
四、場地申請方式
(一)申請時間:應於活動三十日前提出申請。
(二)受理機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地址:嘉義縣鹿草鄉維新新村
      一號)。
(三)詢問專線:電話:(○五)三六二一八八一(總務科);傳真:(
      ○五)三六二一八九九。
(四)申請資料
      1.填具獄政博物館場地使用申請表、獄政博物館場地使用契約書、
        獄政博物館場地使用切結書、獄政博物館場地使用申請審查表、
        獄政博物館退還保證金申請書,並檢附個人身分證影本,公司或
        機關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政府機關核發之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前開申請文件得由獄政博物館網站(http://prisonmuseum.m
        oj.gov.tw) 下載使用。
      2.活動企劃書(內含活動場地配置平面圖)。
(五)經核准者,通知簽訂場地使用契約,並於使用場地日七日前繳交場
      地使用費與保證金,屆期未繳納,本館得逕予取消,不另行通知。
五、收費方式
(一)申請單位獲核准通過,須依本要點第六點計價收費,並於第四點第
      五款規定期限內繳納保證金及場地使用費。活動完畢後,經本館確
      認無損毀各項設施,且依規定回復原狀時,所繳交之保證金無息歸
      還。
(二)為鼓勵藝文團體使用場地,並增加場地使用效率,使用期間在七日
      以上者,每週(週日起算至週六止為一週,跨週則以另一週起算)
      以使用四日計價收費,但按週計費之申請者應確實利用場地,期間
      若有完整未用之時段,應於簽約時主動告知,本館得開放供其他單
      位申請使用。若經查有申報不實情形者,將列為日後該團體再申請
      案審查之參考。
(三)法務部暨所屬機關因業務需要,免收場地使用費與保證金,但仍得
      酌收水電費,其數額與繳納期限由雙方於使用場地前協商議定之。
(四)為鼓勵藝術創作及發展,如係藝術家個人、藝文團體或非營利單位
      申請使用,且無收取門票、商品販售等營利行為,場地使用費得優
      惠減半。
(五)申請活動內容如屬公益性質,或能彰顯本館法治教育功能,或與本
      館合辦相關活動,經本館審查核可後,亦得酌以減收或免收場地使
      用費。
(六)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繳款方式
      1.現金
      2.即期支票或銀行保付本票(個人本票恕不受理)、匯票
      3.匯款:銀行名稱:臺灣銀行太保分行
        銀行戶名: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三○一專戶
        銀行帳號:○六七○三六○五○一五九
六、場地使用收費基準
(一)每日收費標準,以新臺幣計,並依場地面積酌收費用(百坪以下一
      千五百元,百坪以上二千五百元)。
      1.日新堂:五千元。使用日新堂,由本館提供空調設備、廣播設備
        、投影機及布幕、一定數量摺疊椅子。
      2.行政辦公室一:一千五百元。
      3.行政辦公室二(含女監接見室):一千五百元。
      4.中央台(含男監接見室):二千五百元。
      5.婦育館:一千五百元。
      6.智舍:二千五百元。
      7.仁舍(含病舍):二千五百元。
      8.勇舍:二千五百元。
      9.第一工場:二千五百元。
     10.第二工場:一千五百元。
     11.第三工場:二千五百元。
     12.第四工場:一千五百元。
     13.看守所第一、二工場:二千五百元。
     14.戶外園區:二千五百元。
(二)保證金:依申請場地數量及使用日數,分三級收取,如有任一達到
      較高級別者,即以該級認定。
      1.第一級:使用場地在三處以下、期間在三日以下,保證金一萬元
        。
      2.第二級:使用場地在四至五處、期間在四日至七日,保證金二萬
        元。
      3.第三級:使用場地在六處以上、期間在八日以上,保證金三萬元
        。
七、申請單位有無法如期使用場地之情形,其已繳納之費用依下列原則處
    理之:
(一)因故無法如期使用,且於使用日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本館並經核准者
      ,保證金及所有費用無息退還。
(二)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者,雙方得另議檔
      期或由申請單位於事件發生日起七日內辦理取消使用手續,本館無
      息退還已繳交之保證金及所有費用;未如期辦理取消使用者,視同
      自行放棄使用,所繳交之費用除保證金外,概不退還。
(三)本館因政策需要或特殊事由無法如期出借場地時,得提前通知申請
      單位變更使用期日,不願變更期日者,無息退還已繳交之保證金及
      所有費用。
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館得逕行取消其使用,已繳納之保證金及所有
    費用不予退還:
(一)申請活動內容或用途與實際使用不符,或未經本館同意擅將場地轉
      讓他人使用。
(二)有污染場地或損害建築、設備或其他公共安全之情形。
(三)未經本館同意擅自使用煙火、電源,或有蓄意毀損、竊取古蹟、文
      物及展場設施、展品之行為。
(四)未經本館同意擅自於使用場地為營利性商業行為者。
(五)其他違反法令規定、契約、公共安全、公序良俗或妨害社會安寧等
      情形。
    使用者有違反本要點情形,本館得於取消其使用之處分日起三年內拒
    絕其再申請案;其屬情節重大或本經館認為不適宜使用者,並得延長
    一至三年或不再受理申請。
    使用者之申退手續辦理雖符合本要點之規定,如有因辦理申退次數過
    於頻繁致影響本館場地之調度使用等情形,本館得依前項後段之規定
    辦理。
九、損害賠償
(一)如有毀損古蹟情事,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
      相關規定告發並請求損害賠償。
(二)申請者對於本館場地建物、展品及一切器材應保持清潔及完整,如
      有任何髒污、損毀或故障,應即修復或照價賠償,本館並有權自保
      證金中扣除恢復原狀所需費用,不足之數額仍得追償之,申請者不
      得異議。
(三)活動期間應遵守相關注意事項規定,如有違反規定,情節嚴重者,
      本館得逕以禁止活動進行並撤離申請者器具及人員,如致生損失,
      本館概不負責。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館建物已列為古蹟,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園區內全面
      禁止吸菸,非經本館同意,禁止使用任何火源行為。
(二)請遵守場地申請使用時間,以免超出時間影響本館管理作業。
(三)場地使用後需於當日復原並清潔借用場地,且不影響下一場次之使
      用,並經本館派員檢查,確定場地依規定復原且未生損壞;若違反
      規定,本館得逕由館區清潔廠商代為清運,所生費用由保證金中扣
      除,不足之數向申請者追償之,不得異議。
(四)本館不提供車輛保管及停車場地。
(五)布置場地時不可變動本館原有設施,不得以漿糊、膠紙、鐵釘、圖
      釘及任何塗料等物用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有關設備或建物之上
      ,亦不得擅自架設各項器材、接電、使用火把、炮竹等,如造成意
      外事故或毀損,應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情節重大者並得依文化資
      產保存法等相關規定移送法辦。
(六)申請者應指派專人隨時保持場地整潔,未經同意不得懸掛旗幟、布
      條、張貼,布置場地所使用材料需無破壞性能完整復原場地。
(七)申請者應自備各項設備,如需特別照明,應自備發電機組。從事現
      場錄影、錄音、轉播、架設機器等,均應於事前至本館現場會勘、
      協調;所有錄影、錄音及轉播行為如有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自行負
      責。
(八)申請者如需使用場地內之視聽設備,應於申請時提出,如有遺失或
      毀損應照價賠償,本館有權逕自保證金中扣除,若金額不足賠償時
      需於七日內補繳。
(九)館內場所一律禁止吸菸、嚼食檳榔,上述行為經本館人員勸阻無效
      者,本館將取消其使用本館場地之權利。
(十)為保障遊客參觀權利及安全顧慮,申請單位除該次申請場域外,不
      得妨礙遊客通行動線或與遊客產生衝突。
(十一)館方管理人員將不定時進行現場查核工作,若有違反本要點或影
        響遊客安全或破壞館區設備之情事,現場管理人員得立即制止活
        動進行。
(十二)申請單位之承辦人員應在現場督導並辨識進場布置、辦理活動的
        工作人員,本館駐守現場保全人員不做人員確認僅擔任必要時協
        助。
(十三)申請單位應辦理演出者、工作人員及觀眾之公共意外責任險及雇
        主意外責任險,如因申請單位之過失而造成任何意外,均由申請
        單位負責處理。
(十四)申請單位對非自行創作而公開展演之行為,均應取得著作財產權
        人演出同意書,若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由申請單位自負法
        律上之責任。
(十五)本館於活動展演時,得於現場攝影、錄影存檔並收錄於本館活動
        專輯等刊物。
(十六)於申請獲准後如因故取消檔期,原申請單位應適時發布新聞並張
        貼大型海報公告;因未善盡公告義務致引發爭議由原申請單位負
        完全責任;因可歸責於申請單位之事由致取消檔期,得依第八點
        第二項之規定辦理,其致使本館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