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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嘉義舊監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3 年 0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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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場地申請方式
(一)申請時間:應於活動三十日前提出申請。
(二)受理機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地址:嘉義縣鹿草鄉維新新村
      一號)。
(三)詢問專線:電話:(○五)三六二一八八一(總務科);傳真:(
      ○五)三六二一八九九。
(四)申請資料
      1.填具獄政博物館場地使用申請表、獄政博物館場地使用契約書、
        獄政博物館場地使用切結書、獄政博物館場地使用申請審查表、
        獄政博物館退還保證金申請書,並檢附個人身分證影本,公司或
        機關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政府機關核發之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前開申請文件得由獄政博物館網站(http://prisonmuseum.m
        oj.gov.tw) 下載使用。
      2.活動企劃書(內含活動場地配置平面圖)。
(五)經核准者,通知簽訂場地使用契約,並於使用場地日七日前繳交場
      地使用費與保證金,屆期未繳納,本館得逕予取消,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