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嘉義舊監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3 年 09 月 15 日
7
七、申請單位有無法如期使用場地之情形,其已繳納之費用依下列原則處
    理之:
(一)因故無法如期使用,且於使用日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本館並經核准者
      ,保證金及所有費用無息退還。
(二)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者,雙方得另議檔
      期或由申請單位於事件發生日起七日內辦理取消使用手續,本館無
      息退還已繳交之保證金及所有費用;未如期辦理取消使用者,視同
      自行放棄使用,所繳交之費用除保證金外,概不退還。
(三)本館因政策需要或特殊事由無法如期出借場地時,得提前通知申請
      單位變更使用期日,不願變更期日者,無息退還已繳交之保證金及
      所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