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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嘉義舊監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3 年 0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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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館得逕行取消其使用,已繳納之保證金及所有
    費用不予退還:
(一)申請活動內容或用途與實際使用不符,或未經本館同意擅將場地轉
      讓他人使用。
(二)有污染場地或損害建築、設備或其他公共安全之情形。
(三)未經本館同意擅自使用煙火、電源,或有蓄意毀損、竊取古蹟、文
      物及展場設施、展品之行為。
(四)未經本館同意擅自於使用場地為營利性商業行為者。
(五)其他違反法令規定、契約、公共安全、公序良俗或妨害社會安寧等
      情形。
    使用者有違反本要點情形,本館得於取消其使用之處分日起三年內拒
    絕其再申請案;其屬情節重大或本經館認為不適宜使用者,並得延長
    一至三年或不再受理申請。
    使用者之申退手續辦理雖符合本要點之規定,如有因辦理申退次數過
    於頻繁致影響本館場地之調度使用等情形,本館得依前項後段之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