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嘉義舊監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3 年 09 月 15 日
3
三、申請使用活動範圍、時間及限制
(一)可供使用場地:本館園區內之行政辦公室、中央台、日新堂、監獄
      工場、舍房及其他設施。
(二)場地使用時段:每週二至週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但經本館同
      意者不在此限。
(三)本館提供使用之場地不得辦理婚喪喜慶、政治或宗教活動,且不得
      有施放煙火、爆竹等危害公共安全或有違背善良風俗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