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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嘉義舊監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3 年 0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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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館建物已列為古蹟,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園區內全面
      禁止吸菸,非經本館同意,禁止使用任何火源行為。
(二)請遵守場地申請使用時間,以免超出時間影響本館管理作業。
(三)場地使用後需於當日復原並清潔借用場地,且不影響下一場次之使
      用,並經本館派員檢查,確定場地依規定復原且未生損壞;若違反
      規定,本館得逕由館區清潔廠商代為清運,所生費用由保證金中扣
      除,不足之數向申請者追償之,不得異議。
(四)本館不提供車輛保管及停車場地。
(五)布置場地時不可變動本館原有設施,不得以漿糊、膠紙、鐵釘、圖
      釘及任何塗料等物用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有關設備或建物之上
      ,亦不得擅自架設各項器材、接電、使用火把、炮竹等,如造成意
      外事故或毀損,應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情節重大者並得依文化資
      產保存法等相關規定移送法辦。
(六)申請者應指派專人隨時保持場地整潔,未經同意不得懸掛旗幟、布
      條、張貼,布置場地所使用材料需無破壞性能完整復原場地。
(七)申請者應自備各項設備,如需特別照明,應自備發電機組。從事現
      場錄影、錄音、轉播、架設機器等,均應於事前至本館現場會勘、
      協調;所有錄影、錄音及轉播行為如有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自行負
      責。
(八)申請者如需使用場地內之視聽設備,應於申請時提出,如有遺失或
      毀損應照價賠償,本館有權逕自保證金中扣除,若金額不足賠償時
      需於七日內補繳。
(九)館內場所一律禁止吸菸、嚼食檳榔,上述行為經本館人員勸阻無效
      者,本館將取消其使用本館場地之權利。
(十)為保障遊客參觀權利及安全顧慮,申請單位除該次申請場域外,不
      得妨礙遊客通行動線或與遊客產生衝突。
(十一)館方管理人員將不定時進行現場查核工作,若有違反本要點或影
        響遊客安全或破壞館區設備之情事,現場管理人員得立即制止活
        動進行。
(十二)申請單位之承辦人員應在現場督導並辨識進場布置、辦理活動的
        工作人員,本館駐守現場保全人員不做人員確認僅擔任必要時協
        助。
(十三)申請單位應辦理演出者、工作人員及觀眾之公共意外責任險及雇
        主意外責任險,如因申請單位之過失而造成任何意外,均由申請
        單位負責處理。
(十四)申請單位對非自行創作而公開展演之行為,均應取得著作財產權
        人演出同意書,若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由申請單位自負法
        律上之責任。
(十五)本館於活動展演時,得於現場攝影、錄影存檔並收錄於本館活動
        專輯等刊物。
(十六)於申請獲准後如因故取消檔期,原申請單位應適時發布新聞並張
        貼大型海報公告;因未善盡公告義務致引發爭議由原申請單位負
        完全責任;因可歸責於申請單位之事由致取消檔期,得依第八點
        第二項之規定辦理,其致使本館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