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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社團活動實施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2 月 24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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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陶冶學員性情,培養學習組織領導能力,及達到充實休閒生活
    之目的,特訂定本須知。
二、參加對象:三等監獄官班及四等管理員班受訓學員。
三、實施時間:在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上課期間每週星期三自
    下午二至五時止。
四、實施方式:
(一)依學員專長、興趣組成下列四類:
      1.學術性社團:以研究學術為目的之社團。
      2.文藝性社團:以研究文藝為目的之社團。
      3.康樂性社團:以提倡正當康樂活動為目的之社團。
      4.運動性社團:以提倡運動技能為目的之社團。
(二)社團活動時間視同正課,未經請假無故不到,以曠課論處。
五、學員社團置社長、副社長及秘書各一人,其職掌如下:
(一)社長:負責推展社務。
(二)副社長:襄助社長辦理各項工作。
(三)秘書:社團文書之處理、海報之設計、場地之佈置及紀錄之整理。
六、學員社團社長由全體社員選舉產生,任期至結訓止,但教輔人員認有
    不適任者,得另行改選;副社長及秘書由社長指派之,以上幹部皆不
    能同時兼任其他社團幹部。
七、學員社團置指導人員,由本署人力培育科教輔人員擔任。
八、社團之成立,應經本署學員五人以上連署,並填具「學員社團活動申
    請表」如附件一、「學員社團活動計畫表」如附件二,及檢附社員名
    冊,送本署人力培育科核備。
九、社團活動之內容、時間、地點有變更時,填寫「學員社團活動變更申
    請表」如附件三,送本署人力培育科核備;活動限在本署內舉辦,非
    經許可不得有本署以外人士參與。
十、社團活動之場地及器材,經申請核准後方可使用;借用之場地及器材
    ,須妥為保管,保持清潔,並於規定期限內歸還,若有短缺或損毀,
    應於五日內負責賠償。
十一、社團海報須書面社團名稱,經本署人力培育科核章後,依指定之場
      所張貼,活動結束兩天內拆除。
十二、學員社團幹部在任期內表現優異或辦理活動成績優良者,陳報獎勵
      ,若違反以上規定,輕者予以警告,重者停止活動或解散社團,社
      團幹部並依三、四等學員獎懲要點規定議處。
十三、教輔人員於結訓前,社團幹部得於品德操性成績酌予加零點壹分至
      零點五分。
十四、每位學員參加一社團為原則,每週三社團結束後,於翌日午前社長
      將社員上、下課點名結果及學員上課情形等紀錄如附件四送交教輔
      人員。
十五、教輔人員隨時抽查活動情形,得依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品德素養
      考核成績加減分基準辦理學員品德操性成績加減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