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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社團活動實施須知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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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教輔人員於結訓前,社團幹部得於品德操性成績酌予加零點壹分至
      零點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