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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社團活動實施須知 13
十三、教輔人員於結訓前,社團幹部得於品德操性成績酌予加零點壹分至
      零點五分。
民國 101 年 02 月 24 日訂定
13
十三、教輔人員於結訓前,社團幹部得於品德操性成績酌予加零點壹分至
      零點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