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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社團活動實施須知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5
五、學員社團置社長、副社長及秘書各一人,其職掌如下:
(一)社長:負責推展社務。
(二)副社長:襄助社長辦理各項工作。
(三)秘書:社團文書之處理、海報之設計、場地之佈置及紀錄之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