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社團活動實施須知 5
五、學員社團置社長、副社長及秘書各一人,其職掌如下: (一)社長:負責推展社務。 (二)副社長:襄助社長辦理各項工作。 (三)秘書:社團文書之處理、海報之設計、場地之佈置及紀錄之整理。
民國 101 年 02 月 24 日訂定
5
五、學員社團置社長、副社長及秘書各一人,其職掌如下: (一)社長:負責推展社務。 (二)副社長:襄助社長辦理各項工作。 (三)秘書:社團文書之處理、海報之設計、場地之佈置及紀錄之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