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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 法規名稱: |
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設置廉政會報作業要點 |
| 公發布日: |
民國 100 年 05 月 04 日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12 月 08 日 |
| 法規體系: |
法務部廉政署 |
| 立法理由: | |
一、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昇施政效能,推動中央機關及地
方政府設置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特訂定本要點。二、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應設置本會報,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機關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機關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機關廉政工作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政風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機關首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機關
副首長兼任,由政風機關(構)綜理秘書業務。四、本會報應置委員七人以上,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機關一級單位主管、機關首長指派之代表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二)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一人以上。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本會報原則每年召開會議一至二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
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