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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設置廉政會報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12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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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機關首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機關
    副首長兼任,由政風機關(構)綜理秘書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