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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設置廉政會報作業要點 3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機關首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機關
    副首長兼任,由政風機關(構)綜理秘書業務。
民國 100 年 05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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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機關首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機關
    副首長兼任,由政風機關(構)綜理秘書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