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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設置廉政會報作業要點
歷次修正:
民國 111 年 04 月 28 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04 日
立法理由:
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PDF
4
四、本會報應置委員七人以上,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機關一級單位主管、機關首長指派之代表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二)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一人以上。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