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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12 月 07 日
法規體系: 行政執行機關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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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以下簡稱本署)及各分署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役男
    (以下簡稱役男)之服勤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本要點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負責政策指導、督導考核等事項。
(二)本要點所稱需用機關為法務部,相關業務除年度替代役實施計畫及
      人力需求,應報由法務部核轉外,其餘均由本署辦理,並負責規劃
      及對服勤單位及役男實施督導考核等事項。
(三)本要點所稱服勤單位為本署及各分署,負責役男之服勤管理。
三、專業訓練及幹部在職訓練,由本署辦理;職前講習及在職訓練,由服
    勤單位辦理。
    各項講習或訓練應排定法紀教育課程,並定期對役男實施宣導。
四、役男之專業訓練期間一至四週。
五、役男之分發,除因專長符合業務需要,經服勤單位優先遴選者外,依
    訓練成績公開辦理選填志願分發服勤單位。
    前項訓練成績應將軍事基礎訓練成績列入分發成績,其所占比例不得
    低於分發成績計算基準之百分之四十。
    役男依第一項規定分發完畢後,由服勤單位繕造役籍管理名冊,於七
    日內陳本署,由本署據以登錄替代役管理資訊系統分發服勤單位事宜
    。
六、服勤單位於役男報到後,應即實施職前講習,並得定期實施在職訓練
    。
七、管理幹部之遴選,由服勤單位依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第
    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條件,擇優陳報本署審查,施予一至二週幹部在職
    訓練合格後,核定發布為管理幹部,並函送內政部備查。
    管理幹部具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情
    形時,由服勤單位檢具具體事證陳報核定機關解除其職務,並函送內
    政部備查。
八、役男之服勤方式及工作內容分為:
(一)一般性行政工作
      1.協助收發文、公文傳遞、檔案及相關文書處理等事項。
      2.協助值勤、門禁警衛、維護機關安全、防護及管制有關業務。
      3.協助處理一般行政業務。
      4.協助辦理各類活動。
      5.協助機關資訊系統非機密性資料及授權管制相關之資料處理、網
        頁及網路架設維護、電子公文等相關資訊維護與管理工作。
      6.協助相關設備維修。
      7.協助環境清潔、綠化、美化及維護。
      8.協助行政庶務工作。
      9.協助辦理替代役相關行政業務。
      10.辦理公益服務及其他臨時指派相關業務之輔助性勤務。
(二)個別性勤務
      1.協助辦理製作傳繳通知、扣押命令、收取命令、移轉命令及支付
        轉給命令、查封登記、拍賣公告等函稿、查報、裝封貼郵、調卷
        、整卷、影印、送達回證之分類、整理附卷、整理已繳款之劃撥
        單及調卷供開收據、案卷報結之審核、登簿事項。
      2.協助統計績效管理事宜、服務台辦理民眾詢問、引導義務人繳費
        等便民事宜。
九、役男應依服勤單位指派之勤務服勤。但有臨時或特別勤務,必須變更
    勤務時,服勤人員應依其上級命令行之。
    役男除差假、服勤、參加訓練及因家庭因素返家住宿者外,餘均應於
    服勤單位內休息待命。休息期間,需外出者,應先報經服勤單位主官
    (管)或經主官(管)授權負責管理之人員核准,且外出時段,限於
    上午八時至下午九時,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原則。
十、役男之服勤時間與服勤單位上班時間相同,以每日八小時為限,必要
    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
    役男放假日數比照公務人員放假日數,遇有臨時事故或必要時得予以
    停止,於服勤單位待命服勤。
    停止前項放假日時間,應予預休或補休;遇有特殊或臨時勤務需要延
    長服勤,事後予以減免服勤時數,均不發給超勤加班費。
    服勤單位得因勤務需要,採例假日放假、輪流放假或累積放假方式實
    施。
    役男因業務需要出差,得依「國軍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規定」由服勤單
    位事先簽請機關首長核定後核給差旅費。
十一、役男准假權責,由役男所在專業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依權責逕行核
      處。
      有關役男服役期間出境之申請、審查程序、核准之次數、期間、限
      制及其他相關事項,依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辦理。
十二、役男服勤時,應恪遵服勤單位所定勤務規定,並隨身攜帶役
      男身分證;役男身分證除為證明役男現役身分外,不得轉為其他用
      途。
十三、役男參加訓練或服勤以穿著規定之制服為原則,並應注意儀容整潔
      。但所服勤務另有服裝規定者,從其規定。
      服勤之裝備,按需要配備之。
十四、役男服役期滿或提前退役、停役,發給役男之制服及識別標章等配
      件,除服裝之役籍名條、替代役徽章及管理幹部名條繳回服勤單位
      外,其餘服裝均免予收回。
十五、役男之住宿規定如下:
  (一)專業訓練期間:集中住宿於專業訓練單位。
  (二)服勤期間:住宿於服勤單位提供之房舍。但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
        代役者,得申請返家住宿。
十六、集中住宿之役男,應遵守宿舍管理規定,不得任意喧嘩、酗酒、賭
      博、留宿外人或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並應保持內務整潔及擔任清潔
      維護工作。
      宿舍不得擅自接用電話、電線或使用電爐、酒精爐等,並嚴禁存放
      違法(禁)或危險物品。
十七、役男之膳食規定如下:
  (一)專業訓練期間:由專業訓練單位統一辦理。
  (二)服勤期間:由服勤單位統一辦理為原則,必要時得採搭伙、外包
        或發給主、副食代金方式行之。
十八、專業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應編立役男管理名冊,實施列管及異動管
      理。
      專業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於接獲役男役籍資料,應登錄役男役籍表
      。
十九、役男分發至服勤單位或補換發役男身分證後,服勤單位應於一週內
      將身分證背面各欄位登載註記,並於每年元月份辦理役男身分證校
      正,且於役男退(停)役時回收並逕予銷毀。
二十、服勤單位應於役男分發後一個月內辦理折抵役期事宜,並報由本署
      審查核定。
      服勤單位應於役男服役期滿前三個月,依役男退役之月份造具退役
      名冊,報由本署彙送內政部核發退役證明書,於服役期滿時轉發役
      男。
二十一、服勤單位應對所屬役男負起照顧及管理之責,並適時予以心理諮
        商及輔導;服勤單位管理人員或管理幹部嚴禁體罰凌虐或欺侮新
        進役男,並務使其能適應新環境。
二十二、為激勵役男服勤之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服勤單位應依規定
        實施勤務督導。
        服勤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役男管理工作,各級主管或管理幹部對
        役男應負管理及督導全責。
二十三、服勤單位每半年應對役男之學識、才能、品德及績效等方面予以
        考核,考核資料並隨役籍移轉。
二十四、役男之平時考核除違反生活或勤務管理規定者,依情節輕重,施
        予處罰外,較為頑劣者,應先予列冊輔導,必要時再檢證報請予
        以罰薪或施以輔導教育。
二十五、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或違抗管
        理(監督)長官之勤務命令者,由服勤單位移請司法機關究辦,
        並副知法務部、本署及內政部。
二十六、役男無故離去職役已逾三日,其專業訓練或服勤單位應發出離役
        通報,並請警察機關協尋;累計逾七日者,函送司法機關究辦,
        並副知法務部、本署及內政部。
        役男發生因案停役情形時,服勤單位應於七日內檢具相關書面文
        件,函送本署,本署檢覈相關資料齊全後,應即函報主管機關辦
        理核定停役事宜。
二十七、役男發生重大事故或意外事件時,服勤單位應通知其家屬及妥為
        處理,並立即以電話或傳真向法務部及本署報告。本署並於二十
        四小時內通報內政部。
二十八、服勤單位應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役男違反紀律狀況月報表、獎懲
        統計表、重大事故及意外傷害事件月報表,報送本署彙轉內政部
        。
二十九、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勤單位請調:
    (一)符合內政部訂定之「一般替代役役男優先分發及特殊困難請調
          原則」。
    (二)公務人員因服替代役得請調至原服務機關。
        本署得因勤務或業務需要,主動調整役男之服勤單位。
        主管機關得因役男之專長變更、家庭變故或管理需要,調整其役
        別、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
        役男符合內政部訂定之「一般替代役役男優先分發及特殊困難請
        調原則」規定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專業訓練單位(服勤
        單位)申請呈報需用機關審查,優先分發(調返)戶籍地或附近
        地區服勤。
三十、服勤單位辦理前點第一項請調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報本署
      核定:
  (一)請調人員多於請調機關缺額時,依年資高低、獎懲多寡及是否擔
        任管理幹部等因素決定優先順序。
  (二)在原服勤單位服役未滿一個月或距離服役期滿一個月以內者,停
        止遷調。
  (三)同一原因以請調一次為原則,請調存記後,欲變更或撤銷存記者
        ,應即時申請,經發布核調後,不得再申請變更或撤銷。
      核定機關應將核定遷調人員及主動調整服勤單位人員副知內政部。
三十一、役男專業訓練及服勤期間之獎懲核定權責如下:
    (一)榮譽假、嘉獎、記功、獎金、獎狀、罰勤、禁足、申誡或記過
          :由專業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核處;必要時,得由需用機關或
          主管機關核處。
    (二)罰站:由專業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核處,但僅限於訓練期間實
          施。
    (三)罰薪:由專業訓練或服勤單位提出,報送本署於十日內核定,
          並副知法務部及於一週內送請內政部備查。
    (四)輔導教育:由專業訓練或服勤單位提出,報送本署於十日內核
          定,並副知法務部及於一週內送請內政部備查並會同相關機關
          實施。
        前項獎懲對象及方式,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規定辦理。
        役男不服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者,應依替代役役男獎懲
        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提出申訴。
三十二、役男認為個人權益受到侵害或遭到不當管理時,得向專業訓練單
        位、服勤單位或本署提出申訴;前揭機關應設置申訴管道積極查
        處,並對申訴人身分,善盡保密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