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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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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役男之服勤時間與服勤單位上班時間相同,以每日八小時為限,必要
    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
    役男放假日數比照公務人員放假日數,遇有臨時事故或必要時得予以
    停止,於服勤單位待命服勤。
    停止前項放假日時間,應予預休或補休;遇有特殊或臨時勤務需要延
    長服勤,事後予以減免服勤時數,均不發給超勤加班費。
    服勤單位得因勤務需要,採例假日放假、輪流放假或累積放假方式實
    施。
    役男因業務需要出差,得依「國軍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規定」由服勤單
    位事先簽請機關首長核定後核給差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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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役男參加訓練或服勤以穿著規定之制服為原則,並應注意儀容整潔
      。但所服勤務另有服裝規定者,從其規定。
      服勤之裝備,按需要配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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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或違抗管
        理(監督)長官之勤務命令者,由服勤單位移請司法機關究辦,
        並副知法務部、本署及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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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役男發生重大事故或意外事件時,服勤單位應通知其家屬及妥為
        處理,並立即以電話或傳真向法務部及本署報告。本署並於二十
        四小時內通報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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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勤單位請調:
    (一)符合內政部訂定之「一般替代役役男優先分發及特殊困難請調
          原則」。
    (二)公務人員因服替代役得請調至原服務機關。
        本署得因勤務或業務需要,主動調整役男之服勤單位。
        主管機關得因役男之專長變更、家庭變故或管理需要,調整其役
        別、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
        役男符合內政部訂定之「一般替代役役男優先分發及特殊困難請
        調原則」規定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專業訓練單位(服勤
        單位)申請呈報需用機關審查,優先分發(調返)戶籍地或附近
        地區服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