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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矯正人員常年教育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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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增進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所屬各矯正機關矯正人員之實
    務知能,培養廉政及專業倫理觀念,以提高工作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矯正人員,指矯正機關從事直接戒護管理勤務之雇員、管
    理員、主任管理員、科(課、組)員、教導員、訓導員、導師。
三、各矯正機關應指定專人辦理矯正人員常年教育教務事宜,並於每年十
    二月十日前將翌年度實施計畫函報本署核定。
四、常年教育分學科教育、術科教育二種,採集中授課,其實施頻率及課
    程內容如下:
(一)學科教育:每二月至少實施一小時,課程內容應包括矯正法規、矯
      正實務、危機處理及談判技巧、廉政及專業倫理規範,倘有必要,
      得增加相關課程。
(二)術科教育:每月至少實施一小時,課程內容為矯正戰技(含八極拳
      、綜合逮捕術、警棍及槍械使用技能)、鎮暴逮捕訓練(含攻堅隊
      形與鎮暴教練),倘有必要,得增加相關課程。
五、各矯正機關應優先聘任機關內部或鄰近矯正機關具豐富學養或專長之
    人員擔任常年教育授課師資,授課後應填具授課內容及矯正人員出缺
    席情況(如附表 1),以利查考。
    參加常年教育之矯正人員得依規定登錄終身學習時數。
六、常年教育教材,由各矯正機關選編。
七、學科教育之測驗項目及其占測驗成績之比例如下:
(一)矯正法規:含各項矯正法令、戒護業務相關之行政函釋,占百分之
      四十。
(二)矯正實務:含歷年戒護事故(件)專案檢討報告及宣達事項,占百
      分之三十。
(三)廉政及專業倫理規範:含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法務部矯正署所屬
      矯正人員專業倫理守則,占百分之三十。
八、術科教育之測驗項目及其占測驗成績之比例如下:
(一)矯正戰技:占百分之七十。
(二)鎮暴逮捕訓練:占百分之三十。
九、學、術科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舉行測驗:
(一)學科測驗:各題項內容由授課師資命題,交由戒護主管彙整後,辦
      理施測及核閱評分。
(二)術科測驗:由授課師資評定成績。
    前項測驗成績(如附表 2)、學科試卷及術科測驗影像紀錄,應於七
    月底及翌年一月底前函報本署備查。
十、測驗總成績之計算,分學科及術科二種,學科佔百分之四十,術科佔
    百分之六十。
    前項測驗成績列為當年考績(成)之參考,全年度測驗總成績第一名
    者,由各矯正機關予以嘉獎一次;成績未達六十分者,須由戒護主管
    指定專人輔導教學後補測,並列為勤務重點督導對象。
十一、本署派員視察各矯正機關時,對矯正人員之常年教育實施情形,每
      年至少抽查一次。
十二、常年教育費用支給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鐘點費:內聘講師依公立高中(職)教師鐘點費發給;外聘講師
        依「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
        準表之規定辦理。
  (二)便當費:非上班時間參加常年教育者,應發給餐盒一份(以新台
        幣八十元計)。
  (三)加班費:辦理常年教育之工作人員依其加班事實覈實支付。
      各矯正機關辦理常年教育所需之經費,在各矯正機關相關經費項下
      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