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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矯正人員常年教育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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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術科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舉行測驗:
(一)學科測驗:各題項內容由授課師資命題,交由戒護主管彙整後,辦
      理施測及核閱評分。
(二)術科測驗:由授課師資評定成績。
    前項測驗成績(如附表 2)、學科試卷及術科測驗影像紀錄,應於七
    月底及翌年一月底前函報本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