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旨 為照顧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並協助其就學(托),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二歲以上二十五歲以 下,在政府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至大專院校(不含碩 、博士班)就學(托)者(國中小學限公立)。
三、經費來源 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及所屬分會受支 付之緩起訴處分金或其他捐助款。
四、申請條件 犯罪被害人或其子女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 至大專院校(不含碩、博士班、國中小學限公立),未受政府減免或 補助,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其學雜費、托兒費、國中小學代收代 辦費,得予以補助: (一)經政府列為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 (二)經釋明確實無法繳納且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
五、補助金額 (一)托兒所、幼稚園: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國小:新臺幣二千元。 (三)國中:新臺幣三千元。 (四)高中(職)以上院校:依附件。
六、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犯罪被害人或其子女或其他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經政府列為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 (四)確實無法繳納學雜費、托兒費、國中小學代收代辦費之證明文件, 如最近一年所得證明、失業給付證明、受災證明或其他可資證明文 件。 (五)學雜費、托兒費、國中小學代收代辦費繳費通知單或繳費收據。 (六)未受政府就學(托)補助或減免之切結書。 (七)申請人指定匯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七、申請人 (一)犯罪被害人或其子女。 (二)犯罪被害人或其子女之家長、監護人、最近親屬、教師(教保人員 )或其他實際照顧者。
八、申請程序 申請人於學期開學日前、後一個月內,備齊第六點各款文件,向居住 地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所屬分會(下稱分會)提出申請。
九、審查程序 受理分會應在受理後二個工作日內查核申請書內容及應附之文件,未 齊全者,應以口頭或書面通知申請人於五日內補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不符合第四點所定申請條件。 (二)申請書內容或應附之文件未齊全,經限期補正,而逾期未予補正。 依第四點第二款申請者,分會應成立審查小組審查之。
十、支付方式 申請案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由受理分會將補助金額匯入申請人指定之 金融機構或學校(托兒所)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