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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托)補助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8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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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
    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二歲以上二十五歲以
    下,在政府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至大專院校(不含碩
    、博士班)就學(托)者(國中小學限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