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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托)補助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8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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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審查程序
    受理分會應在受理後二個工作日內查核申請書內容及應附之文件,未
    齊全者,應以口頭或書面通知申請人於五日內補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不符合第四點所定申請條件。
(二)申請書內容或應附之文件未齊全,經限期補正,而逾期未予補正。
    依第四點第二款申請者,分會應成立審查小組審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