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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托)補助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8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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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條件
    犯罪被害人或其子女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
    至大專院校(不含碩、博士班、國中小學限公立),未受政府減免或
    補助,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其學雜費、托兒費、國中小學代收代
    辦費,得予以補助:
(一)經政府列為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
(二)經釋明確實無法繳納且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