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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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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
    為照顧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並協助其就學(托),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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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
    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二歲以上二十五歲以
    下,在政府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至大專院校(不含碩
    、博士班)就學(托)者(國中小學限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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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費來源
    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及所屬分會受支
    付之緩起訴處分金或其他捐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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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條件
    犯罪被害人或其子女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
    至大專院校(不含碩、博士班、國中小學限公立),未受政府減免或
    補助,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其學雜費、托兒費、國中小學代收代
    辦費,得予以補助:
(一)經政府列為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
(二)經釋明確實無法繳納且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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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金額
(一)托兒所、幼稚園: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國小:新臺幣二千元。
(三)國中:新臺幣三千元。
(四)高中(職)以上院校:依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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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犯罪被害人或其子女或其他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經政府列為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
(四)確實無法繳納學雜費、托兒費、國中小學代收代辦費之證明文件,
      如最近一年所得證明、失業給付證明、受災證明或其他可資證明文
      件。
(五)學雜費、托兒費、國中小學代收代辦費繳費通知單或繳費收據。
(六)未受政府就學(托)補助或減免之切結書。
(七)申請人指定匯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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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
(一)犯罪被害人或其子女。
(二)犯罪被害人或其子女之家長、監護人、最近親屬、教師(教保人員
      )或其他實際照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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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程序
    申請人於學期開學日前、後一個月內,備齊第六點各款文件,向居住
    地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所屬分會(下稱分會)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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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審查程序
    受理分會應在受理後二個工作日內查核申請書內容及應附之文件,未
    齊全者,應以口頭或書面通知申請人於五日內補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不符合第四點所定申請條件。
(二)申請書內容或應附之文件未齊全,經限期補正,而逾期未予補正。
    依第四點第二款申請者,分會應成立審查小組審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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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支付方式
    申請案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由受理分會將補助金額匯入申請人指定之
    金融機構或學校(托兒所)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