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七日法務部法保字第 0981000072 號函訂定發
布全文 10 點;並自 97 學年度第 2 學期實施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九日法務部法保字第 0981001868 號函修正名
稱及全文 10 點;並自 98 年 8 月 19 日生效
(原名稱:受刑人子女與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托)補助要點;新
名稱: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托)補助要點)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八日法務部法保字第 10505503890 號函
自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