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檢察官訊問後,認被告得依本要點規定施以替代療法治療者,除依刑
事訴訟法緩起訴處分之規定辦理外,應即為下列之命令,訊問被告是
否同意參與,並記明筆錄:
(一)依觀護人室排定之說明會日程,命被告於指定之期日攜具結書、照
片、雙證件(身分證、健保卡或駕駛執照、戶籍謄本)向觀護人室
報到參加毒品減害替代療法說明會。
(二)依本署指定之期日到指定之醫療機構評估適合替代療法治療者,
檢察官即得為緩起訴處分。
(三)緩起訴期間二年。
(四)被告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指定之期間內,向士林觀護志工協進會
戒毒專戶支付指定之金額。
(五)被告應至本署指定之醫療機構,依指定之毒品病患減害替代療法按
時服用替代毒品美沙酮(METHADONE) 或指定之替代藥品,至無繼
續服用之必要為止,期間最長為一年。
(六)被告應依本署指定醫療機構指定之日期,前往接受心理輔導治療。
(七)被告應依本署觀護人指定之日期到署採尿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