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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毒品減害替代療法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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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實施之對象,以住居所或犯罪地在本署訴訟轄區,自首或經查
    獲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五年內再犯施用或兼
    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最高法院判決所示仍屬五年內再犯施用或
    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同意依指定之替代療法按時至指定之醫療
    機構服藥,尿液經氣象層析質譜儀鑑驗法鑑定呈嗎啡陽性反應,並經
    指定之醫療機構評估宜施以替代療法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