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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毒品減害替代療法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民國 92 年 07 月 09 日) 非現行
第 23 條
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強制戒治期滿,應即釋放,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
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
官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