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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毒品減害替代療法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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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檢察官訊問後,認被告得依本要點規定施以替代療法治療者,除依刑
    事訴訟法緩起訴處分之規定辦理外,應即為下列之命令,訊問被告是
    否同意參與,並記明筆錄:
(一)依觀護人室排定之說明會日程,命被告於指定之期日攜具結書、照
      片、雙證件(身分證、健保卡或駕駛執照、戶籍謄本)向觀護人室
      報到參加毒品減害替代療法說明會。
(二)依本署指定之期日到指定之醫療機構評估適合替代療法治療者,
       檢察官即得為緩起訴處分。
(三)緩起訴期間二年。
(四)被告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指定之期間內,向士林觀護志工協進會
      戒毒專戶支付指定之金額。
(五)被告應至本署指定之醫療機構,依指定之毒品病患減害替代療法按
      時服用替代毒品美沙酮(METHADONE) 或指定之替代藥品,至無繼
      續服用之必要為止,期間最長為一年。
(六)被告應依本署指定醫療機構指定之日期,前往接受心理輔導治療。
(七)被告應依本署觀護人指定之日期到署採尿檢驗。